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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違規(guī)載人致傷 騎手“乘客”過錯分擔責任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7月15日電(林熠)近日,臺江法院一審審結一起電動車“乘客”狀告騎手的糾紛,依法判決騎手小彭應向電動車“乘客”小楊賠償人民幣1萬元。

  據(jù)悉,某日小楊為公事需外出送達材料,請求同事小彭騎電動車捎帶他一程。二人在騎行途中不幸被一輛的士撞倒,小楊因此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的士司機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小彭負次要責任。而后小楊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彭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其人民幣2萬元。

  根據(jù)《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小楊搭乘小彭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已經(jīng)違反了《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而兩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應當充分認識到該行為的違法性質以及搭乘行為可能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小楊因搭乘小彭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而受傷,其自身亦有過錯。

  因此,法院認定小楊和小彭過錯相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作如上判決。

  法官提示: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便利的同時,更應當把保障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guī)則放在第一位,切勿違法載人、違規(guī)駕駛,否則不僅會受到處罰,還可能會有“血”的教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