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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尾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采礦刑事案件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6月17日電(楊康)近日,馬尾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非法采礦刑事案件。2017年6月,林某某(已判決)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砂域使用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經營“湄豐698”采砂船在閩江(馬尾、長樂、連江)流域進行非法采砂。其間,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幫忙望風,從中領取工資報酬6800元。2021年3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福州市連江縣琯頭鎮(zhèn)被公安機關抓獲。2022年3月28日,范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6800元。

  馬尾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林某某等人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仍為其提供望風幫助,期間該團伙涉案金額為1522212.9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可以認定為共犯。由于,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且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生態(tài)修復金并預繳罰金,符合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最終,范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說法:礦產資源是在千萬年乃至上億年的漫長地質年代中形成的富集物,是無法人為創(chuàng)造的不可再生資源。盜采河砂、海砂的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造成礦產資源的流失,損害了生態(tài)環(huán)境。馬尾法院將依法對該類犯罪行為予以嚴懲,同時呼吁廣大群眾樹立“綠水就是金山銀山”的發(fā)展意識,積極舉報身邊的非法采礦線索,共同維護賴以生存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