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企業(yè)因疫情影響效益下降,高價代言何去何從?

  中新網福建新聞6月8日電(黃靈莊)2018年7月,北京電影學院學生喻某與福州本土某知名飾品品牌公司簽訂《廣告代言合同》,雙方約定喻某代言該公司的珠寶首飾產品及參與品牌推廣活動,合同期間自2018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止,代言費為1065800元,分三個周期時間支付。因該司未按約支付第二個周期的代言費,喻某訴至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該司支付剩余全部代言費765800元。喻某起訴后,該司向倉山法院提出反訴,主張喻某未按約完成代言活動,故反訴解除合同并要求喻某返還第二個周期內的費用165000元。

  該案經審理,倉山法院了解到因受2020年疫情影響,該司業(yè)績下滑,無法在合同期內安排拍攝和活動,故該司遲延支付第二個周期內的費用165000元,并在喻某起訴前,向喻某提出終止合同,但喻某不同意公司的終止請求,提起了本案訴訟。2021年12月,倉山法院判決解除雙方間的代言合同,并駁回了喻某要求支付剩余代言費的訴請及公司要求退還代言費的反訴請求。后該案經二審審理,一審判決得到維持。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562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及第566條第一款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該司在訴訟中提出解除合同,喻某表示同意,故合同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解除后即終止履行,喻某要求公司支付尚未到期的服務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另瑜某確實提供了合同部分服務,雖未完成廣告次數(shù),但并非喻某自身原因,而系公司未與喻某提前達成廣告拍攝要求,故對公司的退款申請,不予支持。

  明星代言費用不低,故企業(yè)簽訂代言合同時應確定自身履約能力,避免因資金問題陷入違約風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