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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應急車道上的疏忽引發(fā)的慘案

  中新網(wǎng)福建新聞9月22日電(羅曼)應急車道,主要是在緊急情況時方便應急事務車輛通行,以及讓故障或事故車輛臨時?渴褂。生活中,我們經(jīng)常看到一些事故車輛?吭趹避嚨郎蠀s沒有正確的設置警示標志,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存在極大的交通安全隱患。近日,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的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

  2020年10月1日,張某因車輛故障,將駕駛的小貨車停靠在福建省漁平高速公路某路段的應急車道給車輛更換輪胎,僅在車輛后方不遠處放置雜物作為警示。隨后不久,被告人陳某駕駛小轎車為超車臨時占用應急車道,因避讓不及車頭碰撞停于應急車道的貨車和更換輪胎的張某,造成張某死亡,兩輛車三名乘員受傷及兩車均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陳某于案發(fā)當日在事故現(xiàn)場電話報警,并于2020年11月2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2021年4月5日,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張某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倉山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已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邁進“高速公路時代”以后,迫切需要公眾在高速公路行車期間遵守應有的交通文明規(guī)則,涵養(yǎng)“高速文明”。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本案中,被害人在車輛發(fā)生故障時,未正確設置警示標志,被告人隨意借用應急車道,最后造成一死三傷的慘劇,正是無視法律,盲目自信釀成的苦果。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讓我們大家一起敬畏生命,遵守法律,真正做到安全文明出行。(完)